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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药快递延迟患者身亡 律师:快递公司需担责

时间:2017-10-16 14:43:32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评论:0 点击:

(原标题:救命药快递延迟患者身亡 律师:若家属同意快递 寄药者无责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10月15日,一篇《杭州发往四川的救命药被快递至昆明:人没了,药还在路上》的新闻报道引起大家的热议。律师称,此事快递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快递救命药 人没了药还在路上

有媒体报道称: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阆中的电话,说亲戚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病情危急,急需一种叫“申捷针”的特效药,但这种药在阆中买不到,家里人让他试试在浙江能不能买到。

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花了3200多元买了10支“申捷针”,考虑到是救命药,当天下午他就选择了用快递把药品送回老家。他还让买药的同事跟工作人员强调:“这是抢救病人的急需的药”。接单的快递员承诺4天以内可以送达。

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而快递还在成都准备发往南充。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期间,药品因为分拣失误被送往云南,耽误了时间。

抢救病人急需的药品,本想着用快递能快点送到,结果病人都没了,药却还没有送到。

若死者家属同意快递 寄药品者无责任

就此,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洪涛表示,此事快递公司是有责任的。《合同法》上有事前明示,此事报道中称寄药品时寄送人提前告知快递公司是救命药品让及时送到,快递公司也承诺4天送到也承揽了这个业务,这就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对后果的损失是明知的,因此快递公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当时寄送快递只说是普通药,快递公司没有及时送到只是延误了,快递公司需要赔偿运费等一些补偿措施。但如果明示了是救命的药,快递公司并承诺4天送到而没有按时送到,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承担的责任会大一些。

具体的责任比例应该由法院来判断,除非双方协商解决。诉讼的话由法官来确认人的死亡和药有多大的因果关系,法官会根据鉴定结果划分一个比例,以此让快递公司来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于药品是否可以快递,法律方面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既然快递公司承揽了业务,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应该都是无责的。“对于亲友寄送药品,如果经过死者家属同意寄送药品是没有责任的,但从道义角度来讲如果是救命的药品应该亲自送为好。”郑洪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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