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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辖区一土地租赁纠纷案久拖不决 原因质疑法院判决有失公允

时间:2014-08-12 10:00:02 来源:中国日报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本网接到一份衡水市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仁村村委会关于一起土地租赁纠纷的反映材料.本网特派调研员前往衡水进行了核实调研,经了解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3年,各级政府优化政策大力招商,同年10月26日,衡水市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闸公司),在主管部门河东办事处协调下,与北仁村签订了租地合同。约定为利于桥闸公司的整体规划,将北仁村的原衡水市第十中学操场占用的33亩土地,以每亩租金1500元(其中300元由河东办事处在桥闸公司上缴的税金中补贴)租与该公司。另将位于十中校园西南北仁村相同面积的耕地作为中学的操场使用,第十中学新建操场所需资金全部由桥闸公司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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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土地所涉协议包括1995年北仁村与河东办事处签订的《衡水市人民政府河东办事处中心校关于处办中学增建操场征地协议书》和2003年,桥闸公司与北仁村委会签有《租地合同》与《操场搬迁协议》各一份,第十中学和北仁村委会同时还签有《衡水市第十中学与北人街村委会关于学校操场的置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之后,同年桥闸公司开始动工修建了厂房一处。至2009年,因公司生产需要再建设一处新车间,此时北仁村村委会却以租赁合同违法为由将桥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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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衡水市桃城区一审以桥闸公司败诉收尾,因桥闸公司不服又进行了二审,结果公司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面对这样的结果,桥闸公司再次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这次高级法院的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申请”理由是:“申请再审人主张涉诉土地系规划建设用地,但并没有提交土地性质转换的证据,对桥闸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高级法院本想就这次案件开听证会,却因老百姓在高院门口聚众闹事而无疾而终。就这样这件土地租赁纠纷案一打就打了三年,经过桃城区法院一审和衡水中院二审最终的判决如下:

  确认桥闸公司与北仁村委会2003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被告明知原告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而承租原告土地使用权,被告自身存在过错。且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只允许其用作企业院落,并不允许其改建厂房等建筑物。并且在2009年被告在进行厂房等建设时,原告村民曾进行过阻止并经过河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的国土资源管理处处理,相关工作人员也进行过制止,并给被告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法不和,不予支持。最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拆除诉争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返还原告。

  《租地合同》因何无效?

  面对这样的判决,反映人觉得无法理解,并且存在着疑问。为什么当初三方签字盖章的租地合同就违法了呢?

  本网特派调研员了解到判决《租地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这块儿被租用的土地是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非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才有了这样的结果。

  那么这块儿被租用的土地到底是不是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呢?在这里反映人向我们说明:首先这块儿土地是第十中学作为操场使用好几年的土地,也是用于非农业使用的;第二,这块儿土地是城市规划中的建筑用地;第三,针对于土地性质转换的证据,反映人表明并不是没有提交,而是法官故意没有收录。第四,关键是矛盾双方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国家法律是否允许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厂房,合同上有无明确说明。

  明知?到底都有何人明知?

   判决中写明“被告明知原告土地是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知到底都有谁明知呢?在租赁合同上有河东办事处党委书记、村支部书记和桥闸公司法人的签章,若该租用土地确为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那么是不是除桥闸公司之外,河东办事处和村委会是不是都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是不是应该给予返还,但是在判决书中本网调研员并没有看到相关判决。只是在二审的判决书中提到:“双方均有过错,应批评教育。”仅仅“批评教育”就完事了吗?
  
  租地只能用于企业院落,此说法何来?

   在判决书中写明:“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只允许其用作企业院落,并不允许其建设厂房等建筑物”。这句话是从何而来,本网调研员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反而在桥闸公司提供的《租地合同》第五条中明确说明:“合同到期后,企业地上建筑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场地恢复原状”。不允许其建设厂房等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从何而来?且合同中并没有提到不让建筑厂房,更没有说到要用于企业院落,对于出现这样的审判结果是否存在歪曲事实的嫌疑呢?法院依据来自何处!

  判决之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确认下达
   
  首先从上述《租地合同》的第五条中可以看出,签订此份合同时其余两位负责人应该明确桥闸公司将会在所租土地上修建建筑,若如此怎会出现北仁村村民阻止河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的国土资源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也进行过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呢?对于《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桥闸公司并未承认曾经收到过,而河东街道办事处也不能证明已经送达桥闸公司,并且桥闸公司对于该通知书的真实性存在怀疑。

  谁挑起的这场官司?

  经反映人介绍这场官司的挑起者是现任北仁村村支书的郭某,当时合同签订以后,桥闸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承建2400平方米的的车间一间,当时郭某以保护工程顺利施工为名索取每平方米10元的保护费,另外还有其他费用合计约几万元。针对这笔费用原桥闸公司会计出面签字按手印做了证明。2009年公司生产需要又要建车间两间,郭某要求以其高价承建未得逞,由此产生矛盾,他当上村支书之后,经河东办事处调解,在原租地费用上每亩增加300元由河东办事处在上缴税收中补给改为桥闸公司直接交付,并有了补充协议,但未过几日,桥闸公司便收到了桃城区法院的传票。

  反映人表示就本案纠纷一事郭某雇人多次向政府、法院施压,并且当初省高级法院大门口发生的老百姓聚众闹事一幕也是郭某指使的,当时还惊动了派出所的干警,但是很快被抓的人就被担保了出来。

  面对这样一份疑点重重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件,是否真的存在徇私舞弊,歪曲事实,捏造证据,雇人聚众闹事的情况。本网将继续关注报道!

(臧廷彪、刘影)
 

(本材料来源由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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