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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购物受伤 按消法获赔28万元

时间:2013-11-09 11:30:19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男子因家中装潢,前去店中购买花岗岩板,谁知,挑选过程中不慎被坠落花岗岩板砸伤,为此,男子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赔偿,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法院作出判决,店老板需赔偿男子各项损失28万余元。
  
  王某系宁海人,年近70,2012年9月的一天,王某因家中装潢所需,前往李某所经营的一家花岗岩石板店中采购。来到店中时,因店主李某不在场,只有一名销售人员,于是,销售人员电话联系了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将花岗岩板卖给王某。正当王某挑选好花岗岩板的尺寸并商量好价格后,因王某挑中的花岗岩板位于几块花岗岩板的中间,销售人员要求王某帮忙拿取。此时,叠在一起的数块花岗岩石板一起倾斜掉下,压伤王某的右脚,致使王某当场受伤。经鉴定,造成王某9级伤残。李某支付了近8千元医药费,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王某称,自己是在李某店中消费时导致受伤的,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李某则称,王某确是在他的店中受伤,但是为何会受伤并不清楚,李某既不承认王某到其店中消费,也不认为王某属于义务帮工受伤,同时,对于王某在当地医院治疗后不久转院的行为,李某认为属于扩大损失,故李某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生活所需购买花岗石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消费行为,王某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李某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王某在购买商品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在购物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可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王某的合理损失为40万余元,李某应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判决李某应赔偿王某损失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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