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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百万公款炒股全亏 兴发集团子公司原副总获缓刑

时间:2019-07-22 17:13:14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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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显示,兴发集团(11.360, -0.43, -3.65%)子公司广东粤兴发原副总经理陈明违反公司规定,通过与南宁宁田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方式将粤兴发的823.5吨尿素销售给个人,并挪用销售款101.26万元炒股导致全部亏损。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3年9月,陈明经兴发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担任兴发化工经营部业务四部副经理。

  2014年1月,陈明被调任至兴发化工经营部任业务三部副经理。

  2018年1月,陈明被借调到粤兴发公司任职,负责化肥贸易业务。

  2018年7月4日,陈明被兴发集团任命为广东粤兴发副总经理。

  2018年5月左右,粤兴发从联丰恒业购买1500吨尿素。陈明违反公司不得与个人开展贸易的规定,采取和广西南宁宁田农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方式过账后将尿素销售给个人,擅自将其中823.5吨尿素销售给周某、陈某等人。在陈明收到171.26万元货款后将其中的70万元通过南宁宁田的账户支付给广东粤兴发,将剩余的101.26万元挪用于个人配资炒股导致全部亏损。

  2018年8月8日,陈明通过个人账户给粤兴发转账归还1万元。

  同日,兴发化工向兴山县检察委员会报案。直至案发,陈明仍有100.26万元的款项未归还。

  2018年8月11日,陈明来到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大桥派出所投案。

  次日,该派出所将陈明移交给兴山县监督委员会查处,陈明如实供述了罪行。

  在一审诉讼期间,陈明的妻子王某代其向宝兴县监察委员会退赔50万元。

  法院一审理后认为,陈明作为粤兴发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2.26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两年,责令陈明继续向广东粤兴发退赔50.26万元,已退缴到兴山县监察委员会的50万元由兴山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陈明以其无前科,且已退回了部分赃款,其余赃款尽力退还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期,陈明妻子王某又代其退赃50.26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明妻子王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已将全部赃款退缴,综合陈明的自首情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判处陈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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