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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内幕交易当事人受罚:交易亏损 被罚70万

时间:2019-07-22 17:05:23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新浪财经讯 7月11日,上海证监局披露马国斌、马倩超内幕交易中银绒业股票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马国斌、马倩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因中银绒业2015年、2016年经营不佳,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系中银绒业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马某国约定,由恒天金石负责寻找项目推进重组,改善中银绒业经营。

  2016年上半年,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经营现金流出现问题,危及企业正常经营。在2016年5月召开的上海斐讯核心股东和债权人会议上,最终与会各方一致同意,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推动上海斐讯上市进程,并委托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系上海斐讯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接资本市场。

  2016年6月,恒天金石总经理杨某珠与和熙投资董事长康某取得联系,并于6月24日在上海斐讯进行了会面,双方约定恒天金石安排中介机构赴上海斐讯尽职调查,双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再进一步考虑重组事宜。

  2016年10月17日,杨某珠赴银川和马某国会面,告知马某国拟筹划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进行重组,马某国安排杨某珠进一步与上海斐讯方面洽谈。

  2016年10月21日左右,根据恒天金石与和熙投资的约定,恒天金石方面聘请的中介机构赴上海斐讯尽职调查。

  2016年11月初,杨某珠拜访了上海市松江区区长秦某,松江区政府基本同意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进行重组的方案。11月4日,杨某珠向银川市副市长郭某春汇报了上述情况并得到首肯。11月5日,杨某珠告知马某国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的重组获得上海市松江区、银川市两地政府同意和支持并得到马某国认同。

  在杨某珠的协调下,2016年11月14日至15日,秦某带队赴中银绒业进行考察,并分别和郭某春、马某忠(系灵武市市长)等会谈交流,双方明确表示支持上海斐讯和中银绒业的重组。

  2016年11月22日,中银绒业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司股票自11月22日开始停牌。

  2017年2月6日,中银绒业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披露中银绒业拟通过分期支付现金购买的方式购买上海斐讯51%以上的股权。

  中银绒业拟收购上海斐讯股权事项,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1月5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2月6日。马某国作为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参与了重组事项的决策过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5日。

  二、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内幕交易“中银绒业”的事实

  (一)马国斌与马某国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联络、接触情况

  马国斌系中银绒业的羊绒供应商,与马某国是多年的生意伙伴。马国斌与马某国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共计通话38次。此外,马国斌与马某国于2016年11月8日前后在北京见面,二人同住在北京中国大饭店,并于11月10日搭乘同一班飞机从北京返回银川。

  (二)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的情况

  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由马倩超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交易,马国斌提供全部交易资金,交易决策由马国斌、马倩超共同作出,交易的盈亏由马国斌、马倩超共同承担。

  案涉“马倩超”南京证券(9.730, -0.37, -3.66%)账户于2016年11月14日在南京证券银川中山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马倩超”证券账户于2016年11年18日、11月21日买入“中银绒业”共计594,300股,成交金额4,998,100元。“马倩超”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7日、9月8日对应卖出“中银绒业”共计209,600股,成交金额1,011,270元。经计算,“马倩超”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亏损。

  (三)“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马倩超”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马国斌、马倩超于2016年11月14日新开设“马倩超”证券账户。“马倩超”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11月18日收到马国斌银行账户转来的500万元后,于当日立即转入“马倩超”证券账户,并近乎全部用于买入“中银绒业”,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马国斌、马倩超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马倩超内幕交易“中银绒业”的事实

  (一)马倩超利用“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的情况

  马倩超除与马国斌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外,还利用其配偶马某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中银绒业”。案涉“马某”南京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5日在南京证券银川中山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马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买入“中银绒业”共计97,600股,成交金额781,261元。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9月6日对应卖出“中银绒业”共计67,600股,成交金额449,362元。经计算,“马某”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亏损。

  (二)“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马某”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马某”证券账户在2016年11月14日首次买入“中银绒业”前,资金股份流水余额仅为12.43元。但11月14日、16日、21日,“马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集中转入资金共计48.5万元,并将其中48万元立即转入“马某”证券账户后,近乎全部用于交易“中银绒业”。“马某”证券账户自2015年7月15日开立后,从未交易过“中银绒业”,且2016年以来未有交易,于2016年11月14日、16日、21日,突击转入资金并近乎全部用于交易“中银绒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马倩超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以上事实,有马倩超、马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信息。

  马国斌、马倩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上海证监局对二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针对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内幕交易行为,责令马国斌、马倩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马国斌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马倩超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马倩超内幕交易行为,责令马倩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马倩超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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