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 > 正文

大湖股份分公司会计侵占300余万 曝公私资金混用问题

时间:2019-07-22 16:16:13 来源:新浪财经 评论:0 点击:

\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原大湖股份津西湖渔场会计、财务负责人何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指使他人或自己填写虚假收购雨中记码单、领款单,或冒用他人记码单先后多次虚报冒领公司资金336万余元。因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30万。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何某利用担任大湖股份津市西湖渔场会计、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或自己填写虚假收购鱼种记码单、领款单,或者冒用他人记码单,先后多次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公司资金共计518.26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何某将上述资金从大湖股份津市西湖渔场支出账户汇至自己控制的李某1等多个银行账户,尔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钱款汇总于李某2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张某1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鲁某6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何某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拿到钱后,何某用于个人购车、消费、存储。

  案发后,常德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冻结何某侵占资金和赃物。其中,冻结何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225.26万元、扣押现金5万元、返还大湖股份270.4250万元及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辆。

  何某方面则表示,本案的发生于西湖渔场公私资金混用,资金帐外循环相关。由于2015年底大湖股份给西湖渔场拨付的收购鱼种款不够,自己垫付了鱼种款467万元。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3日,从西湖渔场基本账户转入何某控制的李某2银行卡的资金445.9万元,应认定为何某受贿的垫付款。除此之外,大湖股份派员吴某签字认可的码单共计187.76万元和支付给马某的9.5万元货款是真实的,不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何某方面还表示,何某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对涉案资金没有实际占有。因为对于何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有待商榷。

  大湖股份维权总监陈某表示,西湖渔场是一个养殖部门,是公司下属没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按照公司计划,每年10月开始,渔场要开始收购育种,费用由公司拨付。2016年1月,公司收到了何某申请支付鱼种款300万元的报告后,发现公司已经支付了1900万元的鱼种款,不可能还要支付300万元。随后,公司派财务总监李某对西湖渔场的财务组进行了核查,发现了何某的财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并报告给了公司领导:

  一、有西湖渔场代付的拆迁款项855万元,其中代付拆迁户665万元,拨给公司190万元,公司没有领款,但账上只有30万元了,其中160万元不知去向。

  二、鱼种收购款有重码现象。

  2016年4月,公司指派监事会主席蒋某牵头进行内部审查,发现了问题:

  一、收购鱼种码单无督导专员签字,且有涂改银行回单付款用途的情况;

  二、虚列鱼种供应客户,会计凭证中,发现了部分转款凭证中的收款人并不是鱼种供应户;

  三、在何某经手的记码单上有部分凭证为伪造收购督导专员吴某的签字:

  四、有未经鱼种供应客户授权将鱼种款支付他人的情况。

  2016年10月,公司纪委书记何某、监事会主席财务内审主管蒋某、法律顾问卢某以及维权总监陈某一起找何某谈话,何某既不交代问题,也不退款。

  2016年12月,大湖股份委托湖南历程会计师事务所对何某进行审计,2017年1月6日出具了会计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何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金额为455.8万元。经过法院确认,剔除真实购买余种款项,实际侵占资金为326.87万元。

  裁判文书中有为证人证词对拆迁款方面表示,2015年津市市政府修建水渠工程征收渔场的部分土地和渔场周边村名的部分土地,津市市水利局将855万元拆迁补偿款转至大湖股份代为发放。866万元土地补偿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公司决定转至西湖渔场的账户上交给西湖渔场处理。其中有190万元是补给西藏泓杉发展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没有领这笔钱,同期西湖渔场的账户余额只剩30万元,有160万元的缺口。证人表示,自己找何某谈话是,何某声泪俱下称问题由她自己负责,账是她搞错了,负责把账款搞平。

  对于何某称公司存在公司资金混用、垫付款项的问题。经法院调查,本案中西湖渔场财务中存在公私资金混用,资金帐外循环的问题,何某做为财务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何某为西湖渔场垫付了鱼种款467万元。

\

  法院认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30万,对犯罪所得326.87万元发还大湖股份(已发还270.4万元;别克昂科威小车一辆,作价三十三万元)。(云谈/文)

相关热词搜索:大湖股份